郡县制,是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总称。是分封制之后出现的地方管理行政制度。
郡县制是在中央垂直管理地方,地方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免的流官任期制,使地方处在中央的管辖之下,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统一。
标志着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是中国由贵族封建制度走向封建专制制度的标志。
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体现,起于春秋战国时期,再经秦始皇改革,正式成为秦汉以后的地方政治体制。
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武王,郡制起源于秦穆公,经过法家历代的改革,最终成型于秦汉时期。
隋开皇三年(583年),改郡为州,州县制取代了郡县制。
唐代柳宗元写有政论文章《封建论》,认为中国分封制度是百害而无一利,并阐发了郡县制的优越性。
相较于分封制,为什么郡县制更能维护一个国家的高度统一管理?
秦灭六国之战
秦灭六国之战又称秦国统一战争,指中国战国末期七大诸侯国中实力最强大的诸侯国秦国消灭其它六个诸侯国、完成中国统一的战争。
公元前238年秦王嬴政铲除了丞相吕不韦和长信侯嫪毐集团,开始亲政。秦王政在李斯、尉缭等人的协助下制定了“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的策略。
具体的措施是:笼络燕齐,稳住魏楚,消灭韩赵;远交近攻,逐个击破。
从公元前230年攻打韩国到前221年灭齐国结束,共计10年的时间,先后按顺序消灭韩、赵、魏、楚、燕、齐六国,结束了中国自春秋以来长达500多年的诸侯割据纷争的局面,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中央集权国家,即秦朝。
在西周时期,县大于郡,《逸周书作雒》:“千里百县,县有四郡”;《左传》哀公二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春秋时代一些诸侯国为了加强管理而置县和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袭的官员为地方官。后来晋又在国内置郡。
由国君任免地方官,这制度使分散的权力层层集归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导致分裂。
至战国时代这种制度逐渐为各强国采用,逐渐减少分封于贵族的地区。
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国楚武王熊通。
熊通,先楚熊坎的次子,夺得兄长熊旬的王位自立为楚王。
在三年之后便想渡江攻打西周在汉中布置的重镇,但是第一次失败了,于是回国养精蓄锐,之后吞并了周围的国力衰弱但物资丰富的权国,改权国为权县,熊通命权王做县尹。
权王叛乱。楚王熊通知发兵平乱,将权王带回楚国看管,又在权县选拔人才做县尹。
这是中华县制之肇始。
郡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秦国秦穆公嬴任好。
嬴任好,秦德公少子,秦宣公、秦成公之弟,被《史记》认定其为春秋五霸之一。
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关于郡制的记载。
春秋时代,随着世卿世禄制被官僚制的取代,地方组织也逐渐由采邑制转为县制-郡制。
县与郡的出现,同春秋时的政治形势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
春秋初期,诸侯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
到了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
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时,一些国家在所占有的领地的地方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郡管理体制。
最初的郡大多建于边境地区,区域虽大,地位却比县低。
晋国的赵简子曾于公元前493年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左传》哀公二年这是我国历史上推行县郡两级制的开端。
这个时候县的建制高于郡。开始时,县和郡都是有国君派官驻守,后来为了扩大兼并和抵御外敌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权组织,有权应变边境的突发事变。
发展到了战国时,随着边地日益繁荣,就在郡下分设若干个县,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于县,并逐渐形成郡县两级地方组织。
光有中央政府机构而无地方行政机构,仍然形不成强大的封建统治网络。
但建立什么样的地方行政机构,这在秦统一六国之后是经历了一场激烈争论的。
以丞相王绾为首的群臣,主张沿用周代以来的封国建藩制度,分封诸皇子为王。他们的理由是有利于统治新征服的六国地区。
而廷尉李斯则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
在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前,县大于郡,千里百县,县有四郡。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曾出现过应否置郡的争论。当时不少大臣,特别是李斯的上司王绾,认为原楚国、燕国、齐国等地的领土都远离秦国,主张实行分封,授各地贵族予世袭的诸侯名份,惟身为廷尉的李斯认为分封制是周朝诸侯混战的根源,他大胆地反驳道,周制订的这个政策已经证明是一个政治灾难。
周王室的亲戚一旦取得了他们的土地,立刻互相疏远和进行战争,而天子则无力阻止他们,所以结论是“置诸侯不便”。他力排众议建议实行郡县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
很显然,李斯的主张符合专制皇权和统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采纳,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
在郡县制下,共设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当于省长)、尉(相当于防区司令)和监(相当于监察专员)各一。
郡下辖县;郡(守)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秦代至此成为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县制”的朝代。
至汉代仍承袭这个制度,形成州郡县三级行政管理,自此成为日后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础,直到唐朝,才被道路制所取代。
秦制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县设县长,是为一县之首。
县令下设丞、尉。县尉负责一县的军事和治安。由于秦王朝政权具有军事专制的特点,所以县尉的任务特别繁重,举凡一切军事、治安、征发徭役、管理士卒等事,均要由县尉主持完成,稍有差错就要受到严厉制裁。
由于县尉任务繁重,所以每一个县的县尉不止一人,可能有二至四个县尉。
商鞅变法时,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后,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废除分封制,以郡县制作为中央控制地方的制度。
因而,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掌全郡政务,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监察工作。
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
设置于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同级地方行政机构称为“道”。
县级以下有“乡”、“里”两级地方基层行政机构。
此外,还有负责地方治安并兼管公文传递的“亭”。
就此看来,郡以下的县,是秦朝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
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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